本报讯 一石头砸中醉酒乘客,结果导致其死亡。是过失还是故意?这直接导致案件判决产生两种不同结果。
53岁的刘长文是一名机动三轮车的司机,2002年4月17日下午5时许,他驾驶三轮车来到荥阳市豫龙镇一路口,正好遇到两名酒后男子拦车。刘长文认为两人醉酒不愿拉,乘客方某就朝刘长文面部打了一拳,后
双方厮打起来。之后方某骂了几句就走开了,刘长文却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中方某并致其倒地昏迷。当天下午,方某被其家人拉回家中,第二天凌晨死亡。2003年1月13日,荥阳法院以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郑州市检察院提出了不同意见。检察官说,方某在已经离开争执地点情况下,被告人捡起砖头砸向方某致其昏迷死亡,说明其行为明显存在报复心理。该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量刑,并提起抗诉。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但仍维持原判。检察机关不服这一判决结果,二次抗诉。最终,荥阳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刘长文犯故意伤害罪由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