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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原铝厂供销科副科长姜志兵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4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姜志兵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日前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5年10月,巩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经深挖细查,将企业硕鼠姜志兵送上被告席。1995年5月至1997年8月,姜
志兵利用负责运费结算的条件,赚取差价23万余元。1997年8月,姜志兵代表铝厂在与巩义市碳素厂的业务往来中,约定以铝厂两辆轿车作价80万元抵付货款。期间,姜的同乡让其帮忙将一辆车顶账,姜从中渔利15.7万元。另查明:1995年5月,铝厂从天津市铜带厂购进铜带业务中,姜收取回扣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