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恢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及驻密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河南省发改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郑价综〔2005〕9号)文件要求,从200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恢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凡使用城市自来水或在城市规划区内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用水0.6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和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的地下水1.00/立方米,其它用水0.80元/立方米。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除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外,全市行政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公共供水用户,在现行水价基础上,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增加0.15元/立方米,其它用水增加0.25元/立方米;自备井取用水户取用地表水0.25元/立方米;疏干排水再利用0.20元/立方米;水力发电用水、循环用水0.002元/立方米;自备井取用水户取用地下水(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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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工业
(元/立方米) |
行政事业
经营服务业
(元/立方米) |
特种
行业
(元/立方米) |
地温
空调
(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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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
1.00 |
1.20 |
2.00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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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
0.80 |
1.00 |
1.60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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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 |
0.50 |
0.70 |
1.30 |
0.06 |
三、恢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
根据郑州市物价局郑价综〔1998〕19号文件规定,恢复征收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0.10元/立方米。
四、明确代征单位,严格征收管理
1.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的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自备井取水单位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节水办公室负责征收。
2.城市公共供水用水户增加的水资源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为征收;自备用水户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取水环节征收。
3.公用事业附加费,由市自来水公司在售水环节代为征收。
4.各征收单位要加大征收力度,严格征收标准。除城市低保家庭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每月减免3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公用事业附加费,违者严肃处理。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