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登封讯(记者 孙娟 实习生
马芳芳)村民小组因对一个老龄机井疏于管理,致使一名7岁儿童落井身亡。昨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村民小组赔偿受害人父母3万元损失。
据了解,30年前,登封市嵩阳办事处菜园村一组在辖
区内建造机井一个,历年来,菜园村村民小组没有对这个机井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更没有设置危险标志,曾经发生过多起伤亡事故。今年7月4日中午,村民刘某7岁的儿子来到这个机井旁玩耍时,不幸落入机井内被水淹死。事故发生后,刘某将机井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小组作为机井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设置危险标志,结果造成原告之子落井身亡,故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部分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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