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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县市一把手立军令状 11日内关闭188家小煤矿
 
http://www.zynews.com   2005-12-20 08:35:27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核心提示 :今年下半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几个省市相继发生停产整顿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非法生产造成的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吸取这些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省政府于12月5日紧急出台关闭非法煤矿、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有关规定,要求
今年12月31日前,符合关闭条件的矿井要全部关闭到位。

    昨日,市委、市政府在新密市召开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现场会,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李克向与会的各级干部和矿主下了“军令”:“12月31日前彻底关闭188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   

  188家小煤矿本月底关闭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不断发生煤矿事故,一切煤矿事故的根源在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大量存在,这已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全国范围内已掀起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省政府要求,目前本市需要限期关闭的小煤矿有188家,其中新密市96家,登封市74家,巩义市6家,荥阳市10家,新郑市2家,它们有的是非法煤矿,有的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昨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在新密市召开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现场会,市长王文超代表市委、市政府作进一步动员。他指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势在必行,全市要高度重视,在非常时期要采取非常措施,严格按照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六项关闭矿井标准立即开展工作。

    关闭煤矿做到“三个到位”

    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李克强调,根据省政府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一定要在12月底前关闭。本市目前尚有188家应关闭煤矿没有关闭,距统一期限只有11天,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狠下决心,确保在规定的12月31日前全部关闭。煤矿关闭工作中要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认识到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天大的事情,是第一位的事情,不管遇到什么问题、什么原因、什么困难,都要服从,真正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二是领导到位,关键是要落实责任制;

    三是措施到位,态度要非常坚决,措施要非常有力,工作要非常过细,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市委、市政府要求,在此次煤矿关闭行动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会上,涉及关闭煤矿任务的5个县(市)(即新密、登封、荥阳、巩义、新郑)的书记或市长、41个乡(镇)的书记或乡(镇)长签下了按期完成关闭任务的军令状。市委副书记祁金立,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白红战将带领工作队进驻登封、新密,督促关闭情况,各县市也将成立工作队,逐矿督促其关闭,对应关闭而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李九成也到会并讲话。

    大批非法煤矿大限已到

    根据省政府12月5日出台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全省范围内所有非法煤矿、违法生产煤矿都属于打击对象。

    以下三类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非法矿井;

    停产整顿矿井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

    无视政府监管,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

    同时,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确定的以下五类矿井也要依法关闭:

    规划方案列入关闭的矿井应按文件批复要求,按期关闭;

    凡是整合后的煤矿只能保留一套生产系统,原则上不超过3个井筒(主井、副井、风井),其余井筒一律关闭;

    列入单独保留的矿井,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转为技术改造未依法获得批准的,一律关闭;

    省属煤炭企业整合的乡镇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达不到30万吨/年及以上;国有地方煤矿整合的乡镇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达不到15万吨/年及以上;

    资源整合中转为技术改造的矿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改造期间不得生产;在规定的改造时间内没有完成的一律关闭。

    关闭煤矿措施要求严格

    根据省政府出台的有关决定,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严格按要求实施。

    地方煤矿关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矿井决定,由省辖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抄送省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察、煤炭管理、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上述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关闭矿井决定后,3日内在省辖市及以上主要媒体上发布关闭矿井通告。

    依法关闭矿井的标准: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民爆物品。

    省属煤炭企业整合的煤矿,对不再利用的井筒由该企业负责实施关闭,并按要求报告有关部门。

    按规定应当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维修,省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属煤炭企业要在2006年1月底以前把本辖区内关闭矿井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关闭煤矿不力追究责任

    省政府要求,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依法严查重处,要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及采掘设备,并处2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

    对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参与组织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的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有关负责人处以5万元罚款。

    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记者 银新玉 王立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