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就在周澄刑满出狱后,主审法院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就将记录了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的案卷副本交给了获刑者。“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
。”
落槌判罪的审判长一直在说判罪证据不足,当年写下“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的公诉人,现在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一个简单的案子,一连串的怪现象,皆因为“法外力量”的出现——“上面”定了调子。这里的“上面”,报道没有明确指称,但是,我们可以揣测一下,最有可能的就是“上级司法机关”。
司法工作的效绩评估,长期以来,是以所谓的“批捕率”、“有罪率”和“维持率”等计划标准来衡量和评估的。就拿维持率来说吧,它是指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的维持比例。为了追求高维持率,法院系统内部的“请示制”应运而生。对于一些所谓的“疑难”案件和相对敏感的官司,下级法院就就向上级法院求得指示,以求二审能维持判决,减少错案发生。这种“请示制”,不但使得许多二审变成了一个“过场”,也使司法腐败丛生。
这个并不复杂的案子,其实正是法院“泛行政化”的一个典型表现。中国传统的司法体制,是司法与行政合一,“衙门即法庭”。今天,虽然司法与行政在理论上一分为二,但是,司法不仅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甚至司法的内部运作机制上,也是“行政格式化”。
司法被官僚化的结果,使得司法本身就按照一种非司法的方式运行,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也习惯于以行政标准来看待司法机关。可以发现,法官的级别、考评、奖惩、总结、年检、请示、汇报,甚至有地方大力推行“法官引咎辞职”,这些制度,其实都完全来自行政机关的“科层理论”。
司法作为法律的适用,追求的是公正的判断,而行政,则以服从为天职,以效率作为价值取向。两者有着根本的价值追求上的区别。司法部一位学者曾说,“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确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制度不能窒息和遮蔽独立审判制度,法院自身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能侵蚀、干扰甚至取代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极其重要的审判职能。”法院内部的行政职能只是一种管理手段,目的是使法院能够有效运行,但是,在法院的具体审判过程中,不仅应该“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且,更应该“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法律之下。”
法官无上级,如果说法官有上级的话,那么,他惟一的上级就是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最重要的原则。一部《法官法》,事实上根本没有给法官提供充分的保障,在级别决定一切的司法体制中,又怎么能够有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我们常讲,法官的良知决定了司法的结果和司法是否公正。良知自然有天赋的力量,但行政体制的压抑,拥有再多良知的法官也将无法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