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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到栾川县三川镇某村委,趁无人之机,翻墙从后窗进入室内
,盗走电脑及DVD各一部、红旗渠香烟二条,经鉴定,所盗财物价值2468元。2007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三川镇派出所某巡警队员通知到该派出所调查落实其在白土乡涉嫌盗窃一事,下午三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该巡警队员住室时,发现其口袋有钱,于是头脑发热、手脚发痒,就趁该巡警队员熟睡之机,大胆将其1400元现金盗走,并将所盗现金全部挥霍一空。
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裴某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王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