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局长亲属买公房再引热议
当事房管局长已被撤职,已发产权证是否应该注销?
2006年1月11日,本报A11版以《蹊跷的233万拆迁补偿款》为题,对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廛河分局(以下简称廛河房管分局)局长刘林柱在该市重点工程——东关小区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规出售国有房产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进行了报道。
两年后,《蹊跷的233万拆迁补偿款》再起波澜,虽然洛阳市纪委、监察局已经给予廛河房管分局局长刘林柱行政撤职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报道中涉及的五个房屋所有权证再次成为焦点。
首席记者 杨非/文图
卖房文件批复日期在申请日期前
洛阳市东关小区改造工程是洛阳市第三批创建文明景区、文明城市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之一。该工程建成后,将全面改善东关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
2003年1月21日,洛阳承大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洛阳市廛河区政府签订了《中州东路南片开发改造项目合同书》,洛阳市政府于当年4月10日依法收回该块土地的使用权,该地块涉及被拆迁单位的房产以廛河房管分局的为多。
面对种种禁令,廛河房管分局管辖的大量国有公房在拆迁中被违规操作出售。
2003年4月28日,廛河房管分局向洛阳市房管局递交了一份《出售自管(直管)公房请示》,2003年5月13日,洛阳市房管局下发“批复”——洛房(2003)62号文。
已经发生的违规房产交易资料显示,廛河房管分局给购房人的确权通知书中写明,售房依据是“经洛市房字(2003)62号文批准同意”,落款日期却是“2003年1月8日”。
洛阳市东关小区开发商——洛阳市承大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责人称,“前移日期”是想把买卖行为提前到《中州东路南片开发改造项目合同书》签订及政府依法收回该块土地使用权之前,以规避有关禁止转让、出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