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继红
昨天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三类处方药的处方权“下放”,患者到药店购买时不用再凭医生处方。
按照我省新出台的《河南省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省的零售药店,有三类处方药,不用医生开处方,允许药品零售企业
进行销售。
这三类药品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可凭处方或在当班执业药师、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登记销售。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需长期使用药物控制和治疗的慢性疾病,如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等,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注明或凭诊断病历,药品零售企业在进行病情和用药登记后,可在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对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患者的应急用药,可由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药品销售量应控制在一天用量,并应明确叮嘱病人尽快就医。
此次“下放”的仅有这三类药品,对于百姓“熟悉”的抗菌药,仍列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因为抗菌药对人体产生的不良反应是较严重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
按照规定,处方药应当凭执业药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并由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才能调配、销售。销售处方药的处方要留存两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