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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谁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
 
http://www.zynews.com 2005-12-23 11:44:48 来源: 法制周刊
 

 

  1995年底,相恋5年的宋玉和翟平结了婚。1997年7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夫妻俩琢磨了半天,给儿子取了一个富含诗意的名字——宋浩然。孩子让这个家庭充满了欢声笑语,但年轻的夫妇一时间承受了比原来多得多的责任,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两人都很要强,谁也不让谁,夫妻俩感
情日益淡薄。不久,翟平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宋浩然由翟平抚养,宋玉每两星期可看望孩子一次。此时,小浩然才刚满6个月。

  离婚后,翟平将所有的心血都倾注在儿子身上。2004年3月,翟平在未和宋玉商量的情况下,独自将户口簿上儿子的姓名由宋浩然改为翟悦。

  宋玉认为,翟平在未和他商量的情况下,私自给孩子改名,剥夺了一个父亲享有的孩子随其姓的权利,遂于2005年5月21日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翟平恢复孩子姓名。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翟平、宋玉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宋玉说,被告在未和原告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儿子姓氏的行为,既违反了在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被告翟平则辩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离婚后的几年里,作为孩子的父亲,宋玉没有去看过孩子一次,没有履行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再说原告已结婚生有一女,而自己仍独身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孩子随自己的姓无可厚非。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确定了婚生子宋浩然的姓名。离婚后,被告翟平在抚养孩子期间,未经原告宋玉同意单方将宋浩然的姓名改为翟悦,侵害了原告宋玉对其子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其子原名宋浩然。原告宋玉探望孩子与否不属被告单方变更孩子姓名的理由,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婚生子原名宋浩然。

  一审宣判后,被告翟平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