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名村妇带其孙女去祝贺别人婚礼时掉入摆宴席用的大锅中,日前法院判处举办婚礼的主人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5023.70元。2004年11月17日,我市某县48岁的杨某为其儿子举行婚礼。为摆宴席方便,杨某在院墙外小路上挖了大锅灶并放上大锅烧水。11时许,村妇张某抱其2岁的孙女高兴地赶去杨某家道贺并
送礼金。张某和其孙女在墙外小路上行走时,不慎掉入锅中,两人被满锅热水烧伤。住院期间,两人共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698.50元。 法院认为,杨某在人们经常通行的小路上挖坑埋锅烧水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致使张某及其孙女徐某掉入锅内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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