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家住市牧野区,因为一直没有一份固定的工作,27岁的他也一直没有找到女朋友。2005年2月份,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漂亮姑娘小玲。可相处不到3个月,小玲觉得双方性格不合,就与张伟约好来到公园见面并提出了分手。谁知张伟听到勃然大怒,气极败坏的他强行将小玲拉到出租车内,并对小玲进行殴打,后带到
自己的住处,采用刀割自己胳膊进行威胁的方法,意欲强行和小玲发生性关系,后在小玲的极力反抗和抵制下强奸未遂。小玲深夜从张伟的住处脱身后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2005年11月22日,市牧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伟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由于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张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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