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005年10月15日前撤出投资。对逾期不撤资的,一律就地免职,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昨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我市对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下达了最后的撤资时限通牒。
近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河南
煤矿安监局、省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我市成立了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煤炭局组成的清理纠正工作小组,负责全市的清理纠正工作。同时,各县(市、区)、各单位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负责组织本地本单位的清理纠正和登记上报工作。
本次清理纠正的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投资入股煤矿的人员。
凡在规定清理纠正范围内的人员,以本人或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必须在2005年10月15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目前,各县(市、区)、各单位在清理纠正工作中,已经公开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信箱,鼓励煤矿职工和人民群众举报。对于逾期没有如实登记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出,一律就地免职,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