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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由此,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容易出
现的“脱节”问题。这次广东实施的“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在全国首开先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凌祁漫表示,《意见》起到了“三种衔接”的作用,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这些规避行为在《意见》实施后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日前,在媒体上热炒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紧接着,华为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工龄在8年以上的员工可辞职后再上岗,从老员工变成“新人”,同时可获得一笔补偿金。华为认为,这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员工重新签合同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如今,广东省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虽然《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的,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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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工龄归零”(比如新《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发生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大批华为员工被要求重签劳动合同,工龄从零开始计算);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等规避行为——统统被认定是无效行为。
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实施。
《指导意见》有力打击了法律规避行为
张军兴(大学教师)
经济发展是最好的“政绩”,决策者的思想一贯看重招商引资,让其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便成了难题。《指导意见》将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作为基本点,迫使政府、企业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发展中的各个因素,引导其注重人权,关乎民生,以人为本,切身维护人民利益。
《指导意见》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省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为全国开了先河,将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重要借鉴。
作为“二法”的落实与补充的法律文件,《指导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完善了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解决了一系列法律运行中的具体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劳动者的举证与诉讼保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确认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龄归零”、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等为无效行为,有力打击了法律规避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了用工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劳动者造福。
《指导意见》虽然只是地方的法律文件,但它从改革开放的前沿带来了一个新的信号,那就是盲目追逐GDP的时代渐渐过去,尊重人权、尊重劳动者、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公民社会即将到来。
更要看重社会观念的转变
燕农(大学职员)
有评价认为,该《指导意见》让决策者的思想从以往看重招商引资、从“GDP至上”的禁锢中解放出来,把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等纳入了自己的视野。
以此来看,衍生于这部《指导意见》的社会意义和价值,要比其实践功效突出得多。先有决策者观念的转变,后有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在目前的现实语境中几乎不可转变。因此,笔者更为看重的是这种社会观念的转变。
经济发展的终极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改善民生、予民福祉。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遏制“强资本,弱劳工”格局,是经济发展中必须调整的关键问题。
唯有法律无懈可击 方能阻止企业钻空子
王旭东(媒体人士)
“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可谓是一个“标志性事件”。当时,劳动部门对此事认定是“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司的新《规定》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无违法之处”。
此一时,彼一时。如今,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透露,虽然《指导意见》不是专门针对该事件,但恰恰是对类似华为的做法进行了限制、作出无效的认定。如果说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打法律的“擦边球”等行为虽不“光彩”,但“法未禁止皆可为”,更何况企业有自己的“考虑”。比如,“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华为认为,这是“激发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让员工重新签合同也是为了理顺劳动关系。唯有法律的完善,达到无懈可击的程度,方能阻止企业钻空子。
法律的完善,需要从一起起类似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中获得“资源”,进而更具针对性。
目前,《指导意见》只是在广东实施,然而,类似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发生在其他地区是否能够认定为“无效”?同种类型的事件,在不同的地域或有效或无效,或违法或不违法,显然也有失公平,有损法律的威严。全国性的《指导意见》应尽快推而广之,尽快上升为“司法解释”,早日成为“全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