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该部门近日下发通知,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经调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立案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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