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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市区“电子眼”已有5万个 小探头“窥探”出法律盲区
又有20个电子监控摄像头要在郑州街头“安家落户”了!而安装这些探头的文化路街道办事处,是继经八路、人民路、花园路等街道办事处之后成为又一个建立起电子监控网络的办事处。
该办事处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文健高兴地告诉记者,“以后我们辖区再也不怕占道经营打游击、小偷小摸没证明了”。
然而,与有关部门的兴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本报短短一个月的热线纪录中就有200多位市民打来电话表示担忧,“谁都安探头!这样天罗地网地被‘电子眼’24小时盯着,我们的隐私会不会受到侵犯?”
现状:郑州探头有5万
1998年郑州市第一次安装100个“电子警察”用于交通监控;之后,探头规模逐渐扩大,去年年底郑州市有关部门提出“十万探头计划”,各街道办事处和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开始安装“电子眼”。同时近年来,私人商铺或个人住宅安装探头的业务量也不断增加。据河南某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技术部一位姓高的工作人员介绍,其中有一位市民仅为自己的一处别墅就花费8万元配备了14个探头,室内10个,室外4个,户主在室内就可通过一个小小的屏幕牢牢“盯”死房内外的一切动静。
郑州市政法委指导处廖处长介绍说,目前郑州市各区电子监控设施配备并不均衡,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已经初步形成了由交巡、街道、社区、单位共同构建成的电子监控网络。保守估计,现在市区内探头的安装量应该在五万多个。记者粗略计算一下,如果郑州建成区面积按260平方公里计算,那么现在平均每平方公里就有近200个探头在工作。
记者随后从多个电子监控设备安装公司了解到,目前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完全是市场化运作,对适用范围并没有具体的限制。只要顾客掏钱就能安装,根据市场行情,安装一套由录像机、显示器和单个摄像头组成的电子监控设备,大概需要8000元左右。而安装时客户并不需要出示任何的身份和用途证明,所需的只是一份简单的工程安装合同。
市民:谁来监视监控人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为这种科技产品而欣喜,在“天罗地网”里不少被“电子眼”紧盯的市民产生了一些忧虑。金水区的刘先生说:“我们是自由的公民,有关部门这么‘监视’似有不妥。现在天天‘盯’着大家,岂不是把市民都当成嫌疑犯了?为了威慑极少数犯罪分子,就得让广大市民走在马路上、社区里浑身不自在吗?”
二七区某小学教师周女士则说:“监控人通过探头掌握到大量信息,那么又有谁来监视他们,保证他们不会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犯罪呢?目前的状况是,谁安的探头,谁就来负责支配监控系统的工作。比如社区里一般由保安负责监控,会不会有些不法分子趁机搜集居民出行信息,然后入室盗窃?”
郑州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他家对面一户居民在住宅外安装了探头,“从那以后我们家对着探头方向的窗子就再也不敢打开,窗帘也24小时拉得严严实实。现在探头可视距离越来越远,放大倍数也越来越大,谁知道他们会不会趁机偷窥、偷录邻居家里的情况”。
而郑州大学社会学研究生郭某则表示,公共场所装探头尚可接受,但如果私人也毫无限制地任意安装,是否会被利用来监视他人令人忧虑。
调查:监控管理有松严
那么市民的这些担心是否有必要呢?电子监控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对市民的隐私保护状况如何呢?记者了解到,探头探得的信息最终都要通过监控中心的显示器呈现到工作人员的眼前,再由监控人员根据信息作出相应的判断。而监控系统上一般还配有录像设备,各种信息在同期播放的同时还会被录制下来,之后基本能被保存10天左右。也就是说,将市民行动尽收眼底的信息最后都将集中到显示器大本营——监控中心。
记者到一些安装了监控设备的社区,对小区内的监控中心进行了调查。在北郊某社区监控室的门上,记者看到“监控中心,闲人免进”的字样,当记者以业主的身份要求进入该监控中心时,被工作人员拒之门外。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这里不允许外人进入。记者谎称家里被盗了,该工作人员说,那也不行,如果要进入监控室并调看相关的资料,必须有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的手续,然后由专门工作人员调看后告知;或者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能进入、调看相关的录像资料。
但走访到的情况并不都尽如人意。记者发现一些监控中心的管理十分混乱,本中心工作人员随意转动镜头方向,放大倍数看一些路人的特写画面,盯着屏幕指指点点、说说笑笑;而一些非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随便进入监控中心,在里面聊天等。而由于指挥中心并无具体的管理章程,纪律根本无从谈起。
专家眼中的矛盾——
法治与违法相对
河南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李哲分析说,电子监控设备的一个作用是给有关部门依法办案提供证据,但利用监控设备偷录他人行为的做法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精神。按照法学理论的原则,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只要未明令禁止,个人就可以自由行为,但公共权力部门却遵循未明令许可就禁止行为的原则。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权力部门安装并未经过明令许可的电子监控设备,这种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
李哲教授说,美国就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警察在未取得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民宅,所取得的证据即使真实,也会因证据来源途径的不合法性而失去法律效力。有关部门或个人通过探头偷录取得的证据,在无其他佐证的情况下,因为安装行为和证据取得方式的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另外,电子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初衷之一是震慑犯罪,但不可否认它同时也为某些心怀叵测之人提供了犯罪的便利条件。比如,银行安装监控设备,是为了防止盗抢事件的发生;但如果有人利用监控设备盗取了用户的银行密码,并给用户造成损失,探头便不折不扣地成为一个矛盾的综合体。这种情况下,想要维权的银行反而要为暴露公民行踪、泄露公民隐私承担责任。
文明与发展碰撞
郑州大学社会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明锁表示,电子监控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引入社会治安管理系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但同样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用监控设备来规范市民行为不是文明的表现,它只是暂时的权宜之计,最终还是要通过道德上的引导,让市民真正从自身内部提高素养。
电子监控是一种来自外部的约束力,而这种约束力也必须有人负责监督。在街道、社区等公共空间,适度安装一定量的电子监控设备应该可以对社会治安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有助于市民养成自觉遵章守纪的习惯。但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保证公民私人信息不外泄。另外,电子监控设备只应是有关部门管理的辅助工具,因而探头的安装密度不能过大,否则就可能引起不良的社会反应。
律师窥出的空白——
“隐私权”缺乏明确界定
当然,我们也不能因噎废食,因为存在争议与隐患就放弃了对电子监控设备等科技产品的使用。而是应该想办法让探头能够堂堂正正、规规矩矩地为我们服务,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填补立法和管理的空白,首先就是“隐私权”界定的空白。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孟国涛告诉记者,有关探头的争议是公权与私权的冲突。但遗憾的是,截止到目前,我国《民法》中只有笼统的关于“人身权”的规定。“隐私权”这一概念还仅仅出现在法学理论和司法解释中,并且按照常规,被归属于“人身权”下的“人格权”的一部分。而具体的保护范围也并没有界定,比如公民在公共场合是否存在隐私的问题,在国内法律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孟国涛律师说,在法律实践中一旦碰到“隐私权”,业内人士通常将关注的目光聚集在与之联系很紧密的“名誉权”上,以此来解决无法可依的尴尬。电子监控设备的大规模使用,将“隐私权”的规范界定缺失现状重新摆到了我们面前。
探头使用无统一法律规范
孟国涛律师还分析说,目前对于探头等科技产品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对其安装、使用进行统一规范。依一般法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有关公共场所适度安装探头应为合理,有关的单位为了自身的安全防范,在自身属地公共部位安装也合理,但毕竟探头不是一般产品,其安装或使用不当极易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甚至导致诱发犯罪等。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介绍,一些私人安装的探头用途五花八门,有的的确是为了自己财产安全考虑;有的却把探头对准别人的窗户、门等,监视别人的行踪,或偷录他人隐私;而一些违规的网吧,在门前安装探头,当检查部门来检查时,他们就可以提前做好准备,蒙混过关。
孟国涛律师说,面对当前这一局面,我国应当对探头的安装和使用纳入规范化管理,具体规定什么单位或个人为了什么目的在什么部位可以安装和使用多大倍数的探头,以及对探头记录的信息如何管理,监控人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道德或从业资格。这样才能为探头的使用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适度减少乃至避免因探头引发的犯罪,另一方面也为正确使用探头提供依据;既让想利用它的人无处下手,又让规范使用的人理直气壮起来,最终达到公共利益和个人私权的有机协调。(河南商报)
链接:
郑州日历 3.16 首批街头探头启用(聚焦电子摄像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