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市民张彬(化名)曾被市第八人民医院诊断为“癫痫伴发精神障碍”,11年后,他状告医院当年误诊。昨日上午,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选择自辩,并索赔61000元。除两名代理律师外,院方无人出庭应诉。
案由
原告自称被迫入院并被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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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生于1965年,1994年8月12日,他被养父、养父的女儿和女婿送入市第八人民医院。在医院当时的住院记录中,一孔姓医生在病历上写着:“进院时性格固执,‘自我中心’,易挑剔别人的缺点,总感别人对不起自己,与亲人同事关系紧张。”以及张彬认为姐姐和女友会嘲笑、议论、意图谋害自己。在拟定诊断中写有“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结论。
同年8月27日,在女友的强烈要求下,张彬被女友领出医院。8月30日,张的养父来医院替他办理了出院手续。其间,张彬共在医院接受了19天的治疗。
对于自己当时为何入院,张彬的解释是,养父和姐姐与自己在身世上发生了争执,他们是故意把自己当精神病人往医院送的,并表示自己有养父的录音作证,但他当庭并未播放这一录音资料。
张彬认为,医院当年在听信其家人一面之词的情况下,就诊断自己有病,并且不听取张的辩解,对其实施强行捆绑在床施以电击等手段,且给他强行注射限制精神类药物。在检查出张的身体各项指标均正常后,院方依然选择继续用药。大量的限制精神类药物使张留下了四肢间断性麻木、疼痛、记忆力减退、听力下降、头晕、反应迟钝等后遗症达数年之久。
起诉书中,张要求院方赔偿前期治疗费1000元,住院费688元,精神赔偿金9312元,误工费5万元,共计61000元。原告
医院半小时就诊断出精神病
昨日的庭审中,张彬与院方律师存在3项争议:张彬的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张彬是否有资格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医院是否存在误诊及违反法律规定、诊疗常规的行为。
在有关医院是否误诊问题上,张及妻子提出,张彬是1994年8月12日17时被送入医院的,17时30分医生开具的病历上就得出“癫痫伴发精神障碍”的结论,“半个小时就诊断出一个人患有精神病,这能相信吗?”而其后医院给张彬做的体征检查均正常,但却一直在按照对精神病人的治疗方式对其治疗。他还拿出一沓单位证明、医院诊断证明,用以说明自己一直是个正常人。
当院方律师提出只有有资格的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时,张彬激动地说:“难道一个人证明自己是正常人,非要拿出证明来吗?”
关于缘何事件过去11年后才与医院对簿公堂,张表示,自己从出院后即出现意识模糊的失忆状态,对于其间发生的事情一直记不清楚、想不明白。此状态一直持续到2002年才有所好转,至今仍未痊愈。他是在2004年10月12日前往八院开诊断证明,想办理病退时,才发现当年自己被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从知情至今不过一年时间。
由于今年年中,张曾有寻求法律援助不成,遭遇被迫撤诉的经历,本次他选择自己出庭答辩。被告
医院方无过错不赔偿拒调解
“医院方面认为整个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不同意赔偿”“拒绝调解”“本案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张的诉讼请求”。昨日庭审中,来自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受院方特别授权,而医院方面未派人出庭。对此,法官表示“如此技术性强的争议,医生不来,很难讲明白”。
庭审中,被告两名律师坚持主张医院无过错,同时认定张彬不具备独立提起诉讼的资格,且张在1999年前往医院做检查时,就应该知道自己被确诊为“精神障碍”,要提反对意见那时就该提,如今诉讼时效已过。
对于张彬提交的诸如证明自己“正常”的各类证明及为证明赔偿要求合理的证据,院方律师均直接否定其法律效力,或表示消费单据不能直接说明问题。
有关“半小时诊断”是否可信这一关键问题,律师邵建民表示,医院对首次就诊病人的过往病史,只能从其家属处得知,并通过医生对病人的观察得出结论。对于张彬提出的院方对其身体、精神损害,由于张没有证据,院方律师以“特殊病症存在特殊治疗手段”解释。
因双方拒绝调解,法院择期宣判。昨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市第八人民医院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