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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度郑州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候选案件

www.zynews.com  2005-12-15 08:56   中原新闻网-郑州日报

    序言

    从2002年开始的郑州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评选,是郑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打击与保护并举”的司法理念,促进依法文明办案的举措。连续三届的评选赢得了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关注和好评,也使郑州市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办案质量有了切实的提

高。

    2005年度郑州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是从本年度成功办理的,取得突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充分反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件中评选出来的。郑州市检察机关把15个候选案件的基本情况向社会予以公布,由社会各界投票选举,将使郑州市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极大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

    希望通过这种形式评出的2005年度“十大精品案件”,能更加集中地展示我市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责,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突出成果和精神风貌。以下案件编号按标题笔画排序。   

   1 一个迷信“天符”的女乡长

    樊淑玲受贿案,系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基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短时间内收受贿赂数额达85万元的大案。

    樊淑玲自2002年12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十次收受或索要多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为升职、安排子女就业的请托人人民币共计85万元。2005年11月10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樊淑玲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追缴非法所得85万元。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樊淑玲既是一个具有多年党龄的共产党员,又是一个迷信“天符”的虔诚信徒。在其办公室、家中和随身携带的包中处处可见大大小小的木制“小符”、“天令”。这是本案的又一“特色”。樊淑玲这位经“海选”出的乡、区两级人大代表,曾经具有相当工作业绩和群众基础的女乡长的亲身经历告诫人们,“符”和“天令”是祈求不来平安、幸福的。   

    2 一个强奸案的“二三四五”

    魏军喜强奸案是新郑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严重的暴力犯罪案件。

    此案历经两次抗诉、三次发回重审、四次开庭,最终被告人魏军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认定:2001年,被告人魏军喜先后将张某(幼女)和刘某某(16岁)强奸。2002年4月,新郑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魏军喜犯强奸罪向新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魏军喜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郑市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二次审理后,宣判被告人魏军喜无罪。新郑市检察院提请郑州市检察院依法抗诉,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4年3月新郑市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后,仍然宣判被告人魏军喜无罪。郑州市检察院也再次抗诉,郑州市中级法院第三次下达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新郑市法院第四次审理后,于2004年11月2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郑州市和新郑市两级检察院,认真把握案件证据,及时收集补充证据,充分利用案件证据去指控犯罪,从而使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采信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军喜犯强奸罪的证据,最终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3 大火后面的罪恶

    任银芳放火、敲诈勒索案是登封市检察院今年成功追诉被告人漏罪的典型案例之一。

    200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任银芳多次向登封市的一些煤矿、乡村负责人打恐吓电话,对其进行威胁并向其索要现金。特别是2004年10月份至案发,任银芳多次给某集团总经理屈某打恐吓电话,向其索要现金2万元,均未得逞。为索取钱财,被告人任银芳于2004年11月30日凌晨到登封市该集团刘沟煤矿的木料厂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浇在该厂的荆芭上点燃,严重危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致使该矿荆芭、椽杆等物品烧毁,后经消防队扑救大火才被扑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545元。后任银芳以此向该集团总经理屈某打电话勒索现金2万元。2004年12月6日,任银芳到约定地点取钱时被抓获。

    该案审查起诉后,登封市检察院发现,起诉意见书只认定了任银芳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重大放火犯罪事实没有被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该院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与公安侦查人员联合调查取证,历时三个多月,终于在法定期限内取得了所追漏罪的充分证据。2005年9月13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任银芳有期徒刑八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4 从司法警察到抢劫犯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在办理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吕自岗、杨占举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吕、杨背后有人指使,在面对指使人真实姓名、真实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加大侦查力度,经过缜密审查,对案件中隐藏的内幕深挖细查,查出该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是河南省强制戒毒劳教所主治医师,一级警司张小明。由于张小明的特殊身份,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受到了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为保证张小明能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办案人在法庭上成功运用证据,进行公诉,最终使犯罪嫌疑人张小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张小明因抢劫罪被金水区检察院抓捕并被判刑后,在全省司法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为全省司法干警敲响了警钟,促使全省司法系统开展了一次整顿行业工作作风的大讨论。    

    5 文物被盗引出失职文物保护所长

    晋海红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由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被告人晋海红,男,34岁,汉族,原系巩义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宋陵文物保护所所长。晋海红在担任宋陵文物保护所所长期间,对各陵区保护员的管理极为松懈,未按月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没有认真履行巩义市文物管理所制定的安全巡逻值班制度,对各陵区保护员监督检查不力。致使各陵区保护员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造成国家一级文物藩后陵10号、15号两尊石刻人像在2005年1月26日被盗的严重后果。晋海红一案于2005年3月8日立案侦查,同年4月5日侦查终结,4月13日提起公诉,4月28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此案适用新刑法的新罪名追究有关人员的渎职行为,在河南省尚属首例。《法制中国》栏目以《千年石像被盗谁之过》为题拍摄了专题片,在全国56家电视台播放,新华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河南日报》、《大河报》等几十家新闻媒体也大篇幅、多角度地进行了报道。

    案件审结后,巩义市检察院针对宋陵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文物部门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宋陵田野文物的保护得到全面加强。   

    6 仝某诉某公司侵权案

    仝某名誉侵权纠纷案是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的一起民事抗诉案件,也是我省第一起网民诉网站侵权胜诉的案件。

    仝某是郑州市某中学的女教师。2003年3月31日凌晨,网民“baohuhu”在某网站发布了四条留有仝某电话并有色情内容的帖子。不断接到骚扰电话的仝某发现了该条有害信息,就立即要求删除该条信息,但该网站直到2003年4月1日上午9时45分在公安机关介入后才予以删除,时间长达30多个小时。仝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然而法院一、二审均以“网站无明显过错”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仝某最后又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

    检察机关接到仝某的申诉后,经审阅一、二审卷宗,查阅有关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调查核实证据,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判决程序错误,遂依法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提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由开办该网站的公司赔偿仝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在该网站上向仝某赔礼道歉。至此,经过将近两年的艰难历程,由两审败诉到再审改判,仝某最终为自己讨回了公道。   

    7 劳动争议九年未定40名职工生活无着

    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历经五审重现公正

    初冬的一个早晨,田某等40名原郑州市手工业大楼的职工敲锣打鼓到检察机关送锦旗,高呼“共产党万岁”,感激之情无以言表,在场的人们纷纷为之动容落泪。

    1996年11月手工业大楼并入郑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后又被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兼并。1998年6月,经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原手工业大楼经理杜某某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职工下岗自谋职业协议书》,约定停止他们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并要求他们按月交纳相关费用。1999年6月,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以工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协议为由,将他们按自动离职处理。工人们对该决定不服,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工人们的诉讼请求。40名职工被迫下岗,生活无着,多次上访无果,无奈之下最后申诉到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针对案件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大,案件内容复杂的情况,加班加点对卷宗材料认真审阅核查,并多次到工商局等单位调取证据,力求事实清楚,抗点准确。在案件抗诉后发回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两次出席法院审委会,充分发表抗诉意见,并进行了全程监督,终于使该系列案件获得改判,40名职工生活有了保障。本案的成功抗诉,得到了市人大的充分肯定,被称为是近几年来处理最好的一起涉法上访案件。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再次向人们昭示了法律的公正。   

    8 治安员杀人案件背后的滥用职权

    此案缘于另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蜜蜂张派出所的一名治安员将一卖淫女杀害。该案的披露,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给公安机关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种种线索提示:治安员杀人案件背后,和治安员有密切联系的蜜蜂张派出所有关人员有滥用职权的犯罪嫌疑。

    2004年9月10日,金水区检察院正式立案侦查。面对有丰富侦查、反侦查经验的犯罪嫌疑人,该院一方面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一方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终于查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蜜蜂张派出所所长范景诗、副所长王建国为解决所内办案经费,授意其手下治安员采用“干拍”、“放鹰”的方式私自对卖淫嫖娼行为进行罚款,并将罚款截留,其中一名治安员还将一名卖淫女杀害。特别是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追诉漏犯二人,追诉职务犯罪案件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二起,其中一起为重大漏罪———范景诗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收到了极好的社会效果。   

    9 冒用弟名难逃法网

    1995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关晓伙同孙进军、位永志、韩要、魏自力(后三人在逃)等七人预谋后携带刀子、木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超化镇龙台村马家门组超化胡地二矿工人住室,将门撞开后,采用殴打、刀扎等手段对该屋工人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将路某杀死,并抢走现金6700元。

    郑州市检察院在办理关晓、孙进军抢劫案件过程中,从阅卷及提审时发现的被告人孙进军提供的线索,以高度的责任心,经过缜密审查发现位永志冒用其弟的名义,因盗窃罪被新疆昌吉法院判刑并在新疆下八湖监狱服刑,遂将该案退回补充阶段,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体系,最终成功追诉了抢劫漏犯位永志。位永志因抢劫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该案的成功追诉是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例,是探索检警关系、引导侦查取证的成功实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 海归高级知识分子的堕落

    被告人曹友声犯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系郑州市检察院院立案侦查的一起国有公司总经理(副处级)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67.8万元的大要案。

    曹友声是一个从国外学成归来的高级知识分子,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掌握一定生物技术的科研人员,副处级干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河南省政府参事室参事。在担任河南理利生物技术公司总经理(副处级)期间,这位身份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企业经营中私设小金库,虚开发票,为满足其儿子玩车、注册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贪污公款20万元,挪用公款47.8万元。

    2005年11月7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曹友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本案根据曹友声身份的特殊性,依法对曹友声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既保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1.4万元。该案是采取非关押诉讼模式成功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对全市探索非关押诉讼办案方式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1 盗窃引出案中案

    惠济区院侦查监督科在办理被告人李聪聪、梁杰等人盗窃价值20万元的古字画、瓷器案件时,经认真阅卷、仔细审查,针对案件的疑点,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促使李聪聪检举了梁杰盗窃一辆摩托车的事实;梁杰检举了谢平事、谢平伟、李海鑫、李飞四人轮奸一女中学生的事实。随即,该科又指导公安机关对检举的盗窃、轮奸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多次与公安人员一起勘查现场,突审犯罪嫌疑人,进行联手查证,一举追捕强奸漏犯四人,查证漏罪三起。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协助公诉科复核了相关证据。提起公诉后,承办人又协助公诉人对被盗的古字画、瓷器进行了文物级别鉴定,对其价值进行了复核,使该案的盗窃价值由20万元增加到23.588万元,案件的性质由盗窃转变为盗窃、抢劫、强奸,犯罪嫌疑人也由最初的两名变成8名。

    该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被告人李聪聪、梁杰等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就有7人,最高刑达17年。其中仅强奸罪一起事实,被告人谢平事、谢平伟、李海鑫、李飞就被判处10~12年有期徒刑。该案的顺利办理,是检察机关适时介入重大案件,检察引导侦查的成功范例。   

    12 铲除高墙内的腐败毒瘤

    2005年4月的一天,关押在荥阳市看守所内的在押人员李某要求约见驻所检察官,并反映:管教民警金盛飞对在押人员海某非常“热心”照顾,经常给其送烟、送吃的,并且金盛飞经常提海某出去谈心。

    这一简单的违纪现象引起了荥阳市人民检察院驻该市看守所检察官的高度重视,身为管教民警本是管理在押人员,为何奉一个在押人员为上宾,给在押犯送烟和食物,难道仅只是送烟、送物吗?驻所检察官通过秘密询问在押人员、并奔赴外地,行程数千公里,走访询问在押人员的家属、朋友,顶住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高墙内这起严重的管教民警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向在押人员受贿、索贿近3万元的职务犯罪案件浮出了水面。2005年9月9日,荥阳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金盛飞有期徒刑三年。此案的成功办理,既惩治了高墙内的司法腐败,又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在郑州市监管场所乃至整个郑州公安系统引起了强烈的震动,有力地推动了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3 落入法网的电老虎

    李俊杰案件是郑州市检察院建院迄今查办的第一起厅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1998年下半年至2004年5月,被告人李俊杰在先后担任河南省送变电建设公司总经理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人民币267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索尼”等离子彩电一台;还利用职务便利,将10万元公款占为己有;另外被告人李俊杰尚有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108万元、美元6万余元、港币4万余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4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俊杰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李俊杰服判未上诉。

    鉴于李俊杰行政级别高,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查案过程中牵涉面广,查办难度大等特点,检察机关及时整合侦查资源,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领导、郑州市检察院主办、基层检察院参办,调集侦查骨干成立了近40人的专案组。在侦查阶段没有延期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证据效力,辩证施策,以证促供,供证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公诉部门和审判机关未经一次退补,即认定了侦查查明的全部犯罪事实,确保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办案过程中,还注意树立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对李俊杰犯罪的从轻情节充分叙述,对李俊杰本人及家庭施以人文关怀,消除对电力公司生产的不良影响,做到了涉案人员信服,案发单位配合,人民群众满意,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4 稍纵即逝的公正被检察官紧紧抓住

    这是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经典案例。

    1992年10月1日上午,被告人吴同恩、王朝安伙同王土金等人在新密市超化镇杏树岗一偏僻路段,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到玉米地内殴打致死,抢走现金30元及手表一块后潜逃。

    案发后,被告人吴同恩、王朝安于1996年分别被新密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三年,王土金在逃。2004年王土金被抓获归案。新密市检察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王土金抢劫一案,后于报送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两级院公诉部门审查后,均发现同案犯吴同恩、王朝安二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大于王土金,均应得到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依法应当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密市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审判该案明显不当,且导致了重罪轻判的结局。而此时,两人中,一人已经刑满释放,一人也仅剩20多天的刑期。

    为了确保案件的实体公正,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检察机关一方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吴同恩、王朝安原审判决重新审判;一方面协调将吴同恩、王朝安重新控制。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5日以抢劫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吴同恩、王朝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王土金无期徒刑,并剥夺三人政治权利终身。   

    15 毁林卖沙触目惊心

    立案监督罪犯受惩

    原郑州市南曹乡司赵村的300多亩林地是郑州市的生态防护林,是郑州防风固沙的一道天然屏障。

    2005年初,司赵村委以改造低产田,造福村民为借口,组织村民挖沙卖土,昼夜不停,使原来生长着浓密刺槐林的100余亩林地惨遭毁坏,人为制造了一个个“大峡谷”,曾被媒体广泛关注。这起在郑州市历史上不多见的严重毁林毁田案件,经过郑州高新区检察院立案监督,介入侦查全过程,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终将被告人绳之以法。在对本案介入侦查过程中,优秀的检察官还发现了涉案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的犯罪线索,仅用七天时间就使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三个月之久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同时本案由公安机关移交该院并案侦查。该院一举侦破了司赵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人挪用公款、挪用资金100余万元的基层村民委员会干部职务犯罪大案。

    本案查处期间,正值基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该院正确处理案件查处和社会稳定的矛盾,不畏困难,顶住压力,严格依法办案,使这起多家媒体跟踪监督、在郑州市尚属首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得以成功查处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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