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败诉原因:程序违法和处分过重,大家都在盼《考试法》出台解决这类纷争
■学校尴尬:处罚轻了,起不到警示效果;处罚重了,又涉嫌“违法”
考场上老师总会提醒考生:“请大家不要作弊,谁作弊就将受到惩罚。”但仍有不少学子顶风作弊被受处罚。其中不少因作弊遭受取消学位、
开除学籍“极刑”的大学生遂将母校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我省两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学生方都获胜诉。于是,高校开始感到为难:处罚轻了,起不到警示效果;处罚重了,又涉嫌“违法”,如此一来校纪遭遇了法律尴尬。
事件
作弊生频频被“勒令退学”
现年23岁的董某,原是郑州某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某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当天鼻炎发作,便让同学张某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003年4月4日,该大学以严肃校纪为由,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
今年22岁的吕某,郑州某大学化学系2002级学生。据他称,2003年12月28日上午,他替好友王某补考被发现后,12月29日,他向学校写下书面检查,并希望学校“再给我一次机会”。去年3月份,该大学作出决定:勒令吕某、王某退学。
为争取求学机会,董某、吕某遂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其学籍。
原因
程序违法是校方败诉要因
记者从学生吕某处得知,昨日,他领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学校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恢复了他的学籍。但目前还未知学校方面是否要上诉。
而我省第一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后因校方不服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昨日,记者从董某的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也于近日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学校撤销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学生胜诉。
在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上,记者发现了学校败诉的相似原因。
首先,两级法院都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应有严格的校规校纪,但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允许其改正错误,处分要适当。据了解,两名学生在学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都是初次违反学校考试纪律,且事后认真作出书面检讨。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应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因一次错误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法院还认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同时学校应将处分结论报省教育部门备案。但对这两名学生,学校都没有将勒令退学的处分给学生本人。在诉状中,吕某称,学校处分之前,未给自己申辩的机会,在处分之后,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此,法院认为,学校处理程序违法。
思考
“勒令退学”遭遇法律尴尬
针对学生作弊一事,学校方面在法庭上始终认为,该校《考试工作条例》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即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勒令退学,这种考试严重舞弊行为,“勒令退学”处分完全适当。
据了解,学校制定的校规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都是依据教育部旧《规定》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共分6种,其中一项处分就包括勒令退学,而勒令退学中的一项要求是严重违反校纪者。
一名高校教师告诉记者,学生就应以学习为天职,考试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和学术准则,为维护高校的公平和正气,学校必须对作弊行为加以严惩,否则今后对于校园内的考试作弊,学校将无法再以严惩来警示。
但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燕雪松认为,对于学生作弊这一事实情况,法院给予了认定,但究竟这种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争议很大,而学校对作弊情节轻重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是轻是重,哪条说了算?”
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力庭长认为:“考试作弊算严重违反校纪,法律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学校不能自行制定这样的校规。”
前景
《考试法》将终结此类纷争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解释,在今年9月1日之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为避免遇到法律的尴尬,就要调整法规使其有法可依。
今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该规定第54条明确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不可以勒令退学)。但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而且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同时,《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也已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依照《考试法》草案,一些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考试法》的出台,为高校惩治考试作弊又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线索提供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