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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躲避追打坠楼身亡"续:网吧赔偿8.47万元

www.zynews.com  2005-12-01 08:55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本报讯 3个孩子不小心把网吧的玻璃碰碎,网吧(网上网公司)派人拿棍追打孩子时,其中一孩子为躲避追打不慎坠楼身亡(本报曾报道)。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故中双方各负50%责任,该公司赔付受害人8.47万元。

    5月19日1时30分许,苗苗(化名)与同学菲菲(化名)等

3人,沿桐柏北路路东向南行走,行至网吧(网上网公司)门口时,由于3人打闹,将网上网的门面玻璃窗弄破,被告工作人员陈跃先等4人从公司出来,追赶苗苗等3人,陈跃先手持一根长约70厘米的木棍,在追至中原区人民法院东侧原印染厂家属院后,3个孩子躲藏起来,其中苗苗藏在临街的第一幢楼五楼处。网上网的几个人拿着手电筒把住路口逐门洞搜查,菲菲被发现,网上网公司的人将菲菲殴打致伤。其间,苗苗由于手扒窗户,体力无法支撑,并大声喊“救救我吧”。但没有人救孩子,随后,苗苗从窗户外摔至一楼,网上网的工作人员拨打了110、120。苗苗被送往市中心医院抢救,并于4日后抢救无效死亡。

    苗苗家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付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约17万元。

    网上网公司称,受害人死亡是由自身过错造成,被告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且受害人的死亡是监护人监护不当造成的。

    昨日,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苗苗等因相互打闹,不慎将被告公司门面玻璃打碎,后被追将身子悬于空中,苗苗系年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苗苗具有一定的过错。网上网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司财物受到人为损害后,采取持棍追人,使苗苗等处于危险境地,以致慌不择地躲藏在窗外坠楼身亡,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苗苗坠楼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在此事故中各负50%的责任,判决网上网公司向苗苗家人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47万元。线索提供李银辉

记者 徐富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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