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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相邻权”:起诉和忍耐都很痛苦
公用的楼道被人为堆放了杂物,邻居家装修吵得自己无法休息,楼上的水漏得自家到处都是……类似的邻里纠纷近年来越来越多。
然而,法官在接手这样的案件时,却难以找到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判断,于是经验成为无奈中的选择。
如此判决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同一案件在被不同的法官审理时,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对此,有律师建议司法部门采纳判例公示制度。
缘起·个案:住房改舞厅侵权成被告
赵珂家住黄河路某小区2楼,前两年黄河路拓宽改造后,赵珂所在的这栋楼成了临街房。借机,一楼的邻居把自家的房子改成了门面房,用于经营。矛盾由此而生。
“当初他们改造时,我们就说,尽量不要改变房屋的结构,毕竟上面还住了很多人啊,可他们根本就不听。”更让赵珂等人感到气愤的是,改造后的房屋对外出租后,成了一家KTV舞厅,“整天吵吵闹闹的,搞得我们天天都不得安生。”
被弄得心烦意乱的还不止赵珂一家,几户住在3楼、4楼的邻居意见也很大,他们担心房屋结构改变后,哪天居民楼万一出现了倾斜,那可怎么办。
为这事,赵珂等几户居民多次去找那位邻居,看能不能找到办法妥善解决邻居们面临的问题。谁知,那家根本就不领情,还说房子是他们家的,跟别人无关。
最后,出于无奈,赵珂等人将这户难缠的邻居推上了法庭。
市民:陌生的“相邻权” 熟悉的邻里纠纷
“啥是‘相邻权’,我连听都没听说过。”在紫荆山公园,一位老大娘对“相邻权”这个概念显然很陌生。但当记者跟她讲,“相邻权”与邻里纠纷紧密相关时,老大娘立马就来了气。
“邻里纠纷的事啊,多了。在俺家楼上,住了户爱唱豫剧的邻居,音响开得特大,搞得整栋楼天天像地震了一样。”老大娘说,为这事,他们单元的10多户居民都去跟这家提意见,可不提还好,一提他们反而闹得更厉害了。
随机采访中,记者发现,说起“相邻权”,不少人都觉得陌生,但聊起生活中邻里之间出现的那些烦心事,他们好像都有一肚子苦水。
有的说,楼道本来就窄,偏偏还被人堆放了很多杂物、自行车等,影响了自己的通行;也有的反映,楼下的住户在窗户及阳台上安装了防盗网,自己很担心,不定哪天小偷就会顺着防盗网爬进自家的窗户;也有人抱怨,前段时间邻居家装修,刺耳的电锯声到了夜里九、十点钟还不停,吵得自己难以入睡……
法院:每年接案上百起占总量十分之一
“前两天我们刚接到这样一个案件,原告说他家楼下前段时间开了家恋歌房,每天到十一二点了里面还有人唱歌,吵得周围的人无法睡觉。原告找被告谈了几次,也拨110了,可都不太管用。最后,原告就联合周围几户居民,把这个歌厅告到了我们法院,”郑州某法院的李法官说,类似这样的案件,他们法院每年都能接到上百起,大大小小的都有。
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平也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案件,一般都有个共同点,原告可能在理论上占着上风,可要想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不容易。“因为‘相邻权’纠纷,可能牵涉的不止一两个部门。这中间,不少部门又没有最终裁决权。因此,很多情况下,被侵害权益的一方发现投诉也不好解决时,干脆就选择了忍气吞声。”但即便如此,金水区法院每年接到的类似案件还是占到了整个案件的十分之一,“最多的是反映采光权的。其它的也有,比如涉及野蛮装修的、垃圾到处乱放的、制造噪声的、公共设施被占用的,等等。”
法官:法规太模糊官司不好判
金水区法院李法官告诉记者,她不久前就受理了一起“相邻权”案件。说的是楼上邻居家的水龙头忘关了,最后搞得楼下那家到处是水,后来楼下的就到法院把楼上的告了。但最后,因为证据不好掌握,原告只获赔了200元。被告对判决结果也不满意。“因为证据难找,受害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同时,不得不面临着两难的处境:要么继续忍气吞声,要么把邻居告上法庭了。而选择了后者,就意味着不得不陷入寻找证据的难题中,可能到最后也拿不到多少钱。”
“这实际上跟咱们国家对‘相邻权’的规定和解释过于笼统有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张剑勇律师说,现在,遇到邻里之间闹纠纷这样的案件,法院能依据的也就是《民法通则》里几个仅有的条文,但这些规定都是些原则性规定。“住宅楼被遮挡了,妨碍通风了,邻居家的噪声影响你了,可这究竟对住户有多大的影响,具体该赔多少,恐怕现在还没有人能说得清吧。再说了,据我所知,现在还没有相关鉴定机构能对此作出鉴定。”
“我们现在遇到这样的案件,一般也都是力争能调解的就调解,也就是考虑到官司不好判。到最后可能双方都不满意,又继续往上申请再审,既耗时又费力。”金水区法院民事庭李文惠说。
“相邻权”:概念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协商为主。
常用“相邻权”
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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