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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协点评十大典型霸王合同

www.zynews.com  2005-10-21 09:19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咪表停车丢失不赔、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保洁卡到期余额作废、商场游乐场儿童事故不负责、商场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这些看似有理,被商家拿来当作说辞的告示、条款,曾经让大部分消费者忍气吞声,如今省消协站出来替大家撑腰。昨日,省消协甄选出十大最具代表性的霸王合同,公开

进行点评,让广大消费者更加认清“霸王条款”的真面目,使消费者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死不认账篇

    咪表停车丢失不赔

    郑州的大街小巷设置有大量的咪表,然而有车族看见咪表却躲得远远的。这不,就有人向省消协投诉:咪表管理者竟然公开表示咪表处停车丢失不赔,因为他们提供的只是车位使用权,没有提供看管服务,同时刷卡没有任何凭证也让消费者发生停车纠纷后维权缺乏证据。

    消协点评:经营者收取停车费用(无论以何种名义收取),就与消费者之间成立有偿保管关系,就应当承担有偿保管的法定义务。以所谓的“车位使用费”逃脱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平、公正的基本法律价值和等价有偿的民法精神,也违背《消法》第24条规定。

    关于停车刷卡不给凭证的做法,有意无意增加了消费者关于停车的取证难度,除非消费者事先拍照,否则就没有证据证明在此处停了车,“丢失不赔”也就成了客观现实。

    甩手不管篇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商场促销往往拿价格开涮,除了虚假打折外,更有一些告示让消费者无可奈何,在过季商品或者号码不全商品的清仓中,商家往往以特价(包括降价、减价)等名目进行销售,而同时附加条件,概不退换。

    消协点评: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当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赠品质量概不负责

  “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消协点评: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乘人之危篇

    贷款车出问题款照还

    某汽车销售公司制订的贷款购车合同规定,在质保期内发生汽车质量问题,可以维修处理或者交涉,但是不能以此为借口停止、拖延支付银行贷款和利息,该公司制定的附件条款的结款承诺书也规定,购车人不及时结清银行贷款本息等其他费用,必须同意公司收回车辆自行拍卖,并可扣除违约金。

    消协点评:按照该规定,消费者即使所购的车辆是坏车,也得照样付款,而且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销售者”应负的责任全部免除。按该附件条款的规定,购车方一旦被售车公司认定为违约,所购车辆将会在购车方不能主张任何权利的情况下被售车公司单方面拍卖或变卖,而且在没有任何抗辩的情况下,其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会被售车公司直接扣除。这显然不是购车方真实意愿的表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行为,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推脱责任篇

    室内财产丢物业无责

    在我市不少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协议》中,都有“不负业主住室内私有财产被盗窃等法律责任”、“对只交车位使用费未交看管费的车辆丢失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未提供车辆看管服务的自行车等的丢失损坏不承担责任”。

    消协点评:上述条款属于排除自身的主要义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如果因为自身存在过错造成了业主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同样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格式合同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儿童商场出事不负责

    一些大型商场为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却单方面制定上述规定,来减轻或逃避应付的法律责任。

    消协点评:按照《合同法》《消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场以此条款作为店堂声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也是无效的。同时商场设置游乐场也是吸引人气提高销量,自身是受益者,理应为此承担安全责任。

    旅行社无故违约不担责

    某旅行社《河南省出境旅游合同》规定:“因旅行社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消费者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不承担赔偿。

    消协点评:自身的违约责任限制为故意或过失才承担,而事实上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违约,无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要承担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间接损失赔偿权,只限定在“直接损失”;排除了消费者的精神损失赔偿权。另外据合同法规定,因为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同第三方的关系另行处理。上述约定均属于限制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一家之言篇

    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写有“本商场拥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商家这样做是想在促销活动中拥有绝对权利,有权随时终止或修改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的权利,而无须另行通知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

    消协点评:消费者参加商家举行的促销活动,事实上与商家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但不是最终裁决。

    健身设施调整我说了算

    健身俱乐部《会员健身卡》规定:“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本健身俱乐部有权对各项服务设施及服务项目进行调整或取消”、“本健身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

    消协点评:《消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保证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购买了健身俱乐部的会员卡,就该享受优质的服务,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而该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扩大了自己的权利,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

    保洁卡余额过期作废

    某家政公司《保洁卡》、《贵宾卡》规定:“本卡到期后,如不在15日内换卡余额作废。”

    消协点评:须知、告示等均为格式合同的特殊形式,而余额作废的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卡到期后,不愿补足总额的不再享受优惠服务的规定,属于单方变更合同价款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记者辛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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