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在助人为乐过程中意外受重伤,究竟谁该承担该场事故的法律责任?昨日,一起特殊的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郑州印染厂退休职工冯德魁、李兰芳拥有一幢四层楼房,两人将三楼租给杨海英一家居住,四楼租给
张新建一家。2004年10月21日上午,张新建的岳母李素枝下楼晒被子,返回后发现防盗门关上了,3岁的外孙被独自锁在房内。李素枝忙找房东冯、李帮忙,由于冯、李没能打开门,便通知了张新建。
张回来后仍打不开房门,房东李兰芳请杨海英和她儿子李洋帮忙。冯找来两根军用背包带给张,李兰芳建议用背包带绑住李洋,从顶楼将他下放到张家窗口处,从窗户进屋把门打开,杨海英最初表示拒绝,后在李和张表示绳子很结实的情况下,杨海英同意。
经商量,李洋与张、杨、李兰芳一同来到楼顶。随后,张、杨、冯等人把绳系在李洋腰间。然而,当三人将李洋下放的过程中,因背包带意外脱扣,致使李洋当即坠楼。经法医鉴定,李洋腰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胸1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尺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2005年1月19日,李洋一纸诉状将冯、李、张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经济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助人为乐中意外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发时,原告不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原告受伤不是由于任何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那么判断谁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的关键,就是谁对李洋负有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是李兰芳提出拴绳下楼开门的要求并表示绳子结实,同时,张也对李洋强调绳子结实,是两被告的言行直接导致原告处于高度危险的境地。两被告因此对李洋的生命健康权负有法律上的保护之责,故被告李兰芳、张新建对李洋的受伤应共同承担同等责任。而被告冯德魁仅仅提供了绳子和参与拉绳,其行为并不是导致原告实施拴绳下楼开门活动的直接原因,因此冯德魁对李洋不负有法律上的保护之责。
作为李洋法定监护人,其母杨海英对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负有法定的保护之责,理应充分认识到拴绳下楼开门具有高度的危险性,但她不仅没有加以制止,反而还参与了帮助拉绳的活动,致使李洋受伤致残,因此杨海英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同等责任,故原告可获得50%的赔偿。
法院判决:
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支持,但法院不赞同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去从事具有那些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更不赞同未成年人参与此类活动。为了不让本案原告在其成长过程中丧失对这个社会的信心,因此法院依据法律所赋予之裁量权,将原告所应获得赔偿的比例由50%调整为60%。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兰芳、张新建共同赔偿原告李洋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9263.48元。